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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北商会

商会风采展示

山东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湖北商会,英文名称: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第二条  山东省湖北商会为湖北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山东省湖北商会以促进山东省与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汇聚楚商力量,增强楚商群体意识,激发楚商亲情乡情和创业发展热情,谱写新时代在鲁楚商发展新篇章为使命;以对接国家战略,整合楚商资源,发扬楚商精神,宣传楚商、发展楚商,促进会员之间更加深入广泛的交流为基本任务;致力于团结会员企业,努力营造一种彼此相安、相助、相利、相长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密切会员与党和政府间的联系,促进山东湖北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按照全国工商联有关建设“四好商会”(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的要求,促进商会规范化建设。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协助会员企业升级发展;
(二)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促进会员之间进行深入广泛的交流合作;
(三)  积极协调会员与党政机关的关系,为会员在鲁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开拓投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技术交流、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湖北和山东两地的经贸往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五) 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宣传湖北和山东两地的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六) 宣传楚商精神,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规范会员企业的运作秩序,让企业家精神和现代商业文明在会员企业发扬光大;
(七)贯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增强会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八)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以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联合会员企业积极带动创业,吸纳就业,推进多层次劳务协作精准对接;
(九)接受湖北和山东两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是由湖北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湖北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山东省投资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愿意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并经一名会员作为介绍人;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表证以及入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 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通知,并向入会人宣贯本会章程并和通知缴纳会费;
(五) 会费缴纳后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牌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获取本会服务权利;
(五) 在本会会议和网站上参加讨论并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可获得符合法律和商会职能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
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档案和名册,并根据会员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 完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组建党组织,设立监事会。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超过三分之一副会长以上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起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监督和签署本会财务相关文件;
(四)提名、聘用、任命秘书长。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五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七)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监督执行。监事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 接收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兼职,有条件的应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翘楚”是山东省湖北商会的品牌,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是商会的宝贵财富。山东省湖北商会是“翘楚”商标的所有人,“翘楚”商标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执行《山东省湖北商会“翘楚”商标使用管理标准》。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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